邮件丢失达成协议不履行二审调解按一审判决
发表时间:2023年07月01日浏览量:
因邮件遗失,某贸易公司将缴某及某火速公司告上法庭。12月9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停,火速公司退回裁决,双方皆按原审法院做出的付某及火速公司联合赔偿金贸易公司70余万的裁决继续执行。贸易公司有一批通过付某交由火速公司负责管理寄送的邮件遗失,故该公司与火速公司、付某联合签定了《邮件遗失赔偿金偿还协议》。
协议誓约:火速公司和付某两年内分期赔偿金贸易公司72万元。协议签定后,火速公司和付某并未向贸易公司缴纳款项。后贸易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之为,付某是火速公司独自的联系人。
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公司交付给某及火速公司的若干出厂邮件遗失,数量在一千件左右,价值损失在130万元左右,故三方经协商签定了涉嫌赔偿金协议。故催促法院判令火速公司及付某联合缴纳赔偿款72万元,并赔偿金迟延遵守违约金。火速公司坚称,公司法人在与贸易公司签定涉嫌协议的时候是不得不的,不是公司的现实意思回应;该协议违背邮政法的涉及规定,寄件人在再次发生邮件遗失时,应该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展开赔偿,故协议不应科违宪;协议上没具体遗失的邮件数量、价值、否保价等信息。
故不表示同意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付某坚称,协议不是其个人的现实意思回应,对自己不公平,故不表示同意按协议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火速公司上告,以一审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决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指出,根据各方陈述可以证实贸易公司与火速公司、付某之间不存在邮件往来关系,三方因邮件遗失一事展开协商后于2012年2月23日签定《邮件遗失赔偿金偿还协议》,有误三方的现实意思回应。
火速公司主张该协议违背了《邮政法》之规定不应科违宪。因该规定的内容非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火速公司以此主张协议违宪,法院未予反对。火速公司主张并未按照系统内部规定就签订协议审批一事坚称合约效力,其该项主张亦于法无据。因此,可以确认贸易公司与火速公司、付某签定的《邮件遗失赔偿金偿还协议》有一定事因基础,是合约双方现实意思回应,且内容不违背国家涉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确认合法有效地。
付某和火速公司不应应允遵守保险费赔偿金款项责任,并不应就迟延遵守赔偿金违约金,但合约就违约金数额誓约显著过低,科不合理,一审法院依法亦须确认的违约金金额必要。后经调停,双方达成协议妥协。
法官警告:在网购或者寄送租车的过程中不应尽可能自由选择有信用、有确保的工作规范的快递公司,而且应当严苛按照法律规定交寄租车,防止再次发生快件遗失、寄送货物损毁。在交寄大宗或者贵重物品时应当指明并不予解释,以免日后再次发生纠纷后投诉无门、解决问题决意。
虽然无视法院是维权的一种确保和手段,但是众所周知的,到法院诉讼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不仅必须获取充份有效地的证据反对,还要合乎涉及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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